泰州BET体育獎勵學分制度實施細則
為了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學科競賽、科技創作、文體競技等活動,提高學生的職業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根據《泰州BET体育本科教育學分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設立創新成果獎勵學分,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獎勵範圍
1.參加各類學科、科技競賽等活動成績突出。
2.取得高級職業技能資格(技師、高級工)。
3.普通話、大學英語、計算機等級考試成績優異。
4.參加科技活動,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取得成果或專利。
5.參加各類文體競技活動成績突出。
6.參加素質教育及其它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
二、獎勵學分計算辦法
(一)學科競賽
凡由學校選定并組織參加的省級以上(含省級)各類學科競賽獲個人一、二、三等獎者,每人分别計4、3、2學分/項;集體一、二、三等獎的參加者,每人分别計3、2、1學分/項。獲國家級獎項的在同等基礎上加1分。
(二)科技活動
1.凡由學校選定并組織參加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制作、科技比賽獲個人一、二、三等獎者,每人分别計4、3、2學分/項;集體一、二、三等獎的參加者,每人分别計3、2、1學分/項。獲國家級獎項的在同等基礎上加1分。
2.主持并完成省級大學生實踐創新項目者,獎勵2個學分。
(三)學術研究
1. 在權威期刊(以學校科研處有關文件規定為依據來認定,下同)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被《新華文摘》等權威期刊或雜志全文轉載的學術論文,獨立完成者獎勵4學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獎勵3學分,第二作者獎勵1學分。
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獨立完成者獎勵3學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獎勵2學分,第二作者獎勵1學分。
在省級以上一般公開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給予2個獎勵學分(合作完成者隻獎勵第一作者)。
2.在省級及以上報紙上發表文章,字數不少于1000字,獨立完成者或第一作者獎勵1學分。
3.參與教師承擔的國家級、省部級、校級課題研究者,由教師按貢獻大小出據相關證明,給予0.5至2個獎勵學分。
(四)專利發明
凡研究成果或發明創造成果得到實際應用,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取得專利,由主管部門證明,可給予2—6學分的獎勵。
(五)文體活動
1.代表學校參加部省級文藝、競技體育比賽,獲個人一、二、三級獎者,每人分别計4、3、2學分/項。集體一、二、三級獎的參加者,每人分别計3、2、1學分/項。國家級獎項的在同等基礎上加1分。
2.參加市級文體比賽獲前二名者,依次可分别獎勵2、1個學分。
(六)等級考試
1.非外語類專業通過國家大學外語六級考試,獎勵3學分;通過四級考試,獎勵1學分。
外語類專業參加全國高校外語專業考試,專業八級優秀獎勵4學分,專業四級優秀獎勵2學分。
2.非計算機類專業參加全國/江蘇省計算機等級考試,取得二級證書,獎勵1學分。
計算機類專業參加中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取得程序員證書,獎勵2學分;取得軟件設計師或網絡工程師證書,獎勵4學分。
3.語文教育、學前教育專業學生普通話水平達到一級乙等者,獎勵2個學分,其他師範類專業學生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甲等者,獎勵1個學分,非師範類專業學生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乙等者,獎勵1個學分。
(七)資格證書
1.獲得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證書者獎勵2個學分。
2.獲得國家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證書獎勵1個學分。
(八)其他
1.江蘇省大中專學生志願者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先進個人獎勵1個學分。
2.江蘇省三好學生、江蘇省優秀學生幹部獎勵2個學分。
3.在校級以上素質教育活動或其它各類社會實踐活動中有突出貢獻者,可獎勵1—2學分。
備注:
1.未列入上述的項目,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2.外語類CET項目不适用英語專業,CJT項目不适用日語專業。
3.同一學生同一學年同一項目不累加得分,隻記最高獎勵學分分值;集體獎項與個人獎項有重複的,取最高值計獎勵學分,不重複計算。同一項目分年獲獎,按最高獎勵學分檔次計補差值。
三、獎勵學分的認定
1.學校于每年4月受理學分獎勵的申報。成果統計截止時間為當年的3月30日。
2.申請獎勵學分者須填寫《泰州BET体育獎勵學分申請表》,并與有關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一并交所在院系審核、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院系統一報教務處。
3.學生的獎勵學分申請經學校審核(評審)認定後予以公布,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四、獎勵學分的用途
1.記為社會實踐活動學分。
2.申請沖抵公共或專業選修課限選、任選課部分的學分,沖抵學分累計不超過6個學分。
3.取得獎勵學分的學生在評優評獎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推薦。
五、其他事項
1.如獎勵學分難以認定,由教務處提交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讨論确認。
2.學生在申請獎勵學分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取消該項獎勵外,以考試作弊論處,對幫助申請人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學校将按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3.專科學生學分獎勵方法參照本細則實施。
六、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 務 處
二〇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