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實驗室是教學、科研的重要場所,為确保實驗人員的自身安全和國家财産不受損失,實驗人員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識。
第二條:實驗室主任應全面負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驗人員學習相關文件和法規,并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情況,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三條:實驗室實驗師具體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應經常檢查實驗室的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條:實驗室使用教師應學習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制度,服從實驗室主任和實驗室實驗師的管理,監督學生實驗過程,保證安全實驗。
第五條:實驗室人員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周圍不許堆放雜物,嚴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第六條:實驗室的鑰匙有專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備或轉借他人,學生使用實驗室應經實驗室主任或實驗師同意并在教師陪同下進行。
第七條:各種儀器設備應放置合理、整齊,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
第八條:禁止在實驗室内飲食。
第九條:實驗室人員應衣着得體,禁止穿拖鞋。
第十條:實驗室人員應保持實驗室幹燥,不得将潮濕的雨傘等物品帶入實驗室。操作時不能用濕手接觸電器,也不可以把電器弄濕,若不小心弄濕,應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未經實驗教師許可,學生不得随意動用實驗室的儀器設備。使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因不聽指導或違反操作規程導緻儀器設備損壞,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以必要的處罰。
第九條:嚴禁帶電的情況下,搬動、移動或振動實驗設備,以防損壞設備。
第十二條:實驗所用設備一旦發現故障,應立即斷電停機,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三條:實驗教師嚴格遵守儀器使用登記制度,每次使用結束必須登記。
第十四條:實驗人員不得随意将實驗室内器材帶出實驗室,如需借用必須辦理借用手續,并按期歸還。
第十五條:實驗結束實驗教師應監督學生清理現場,實驗器材歸位,并保持實驗室整潔,實驗教師離開實驗室之前,必須切斷電源,鎖好門窗,保管好貴重物品。
第十六條:發生事故時,必須及時上報相關部門,不得漏報、虛假上報和隐瞞不報,重大事故要立即上報,并保護好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