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BET体育學術規範實施辦法
(試行)
泰院發〔2017〕56号
為樹立正确的學術觀,加強學術自律,推進學術創新和學術繁榮,落實國家相關法規,特制訂《泰州BET体育學術規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學術行為基本規範
第一條 充分尊重學術界的積累和他人的學術貢獻,自覺遵守學術引文規範。
1.學術研究選題應建立在全面了解相關學術知識背景的基礎上,客觀評價他人的學術成果和學術貢獻,實事求是地陳述本人的學術研究工作。
2.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3.自覺遵守學術引文規範。應注重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介紹、評論、引用和诠釋已有學術成果和相關資料、信息等,力求客觀、公允、準确,所引用部分不應成為本人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第二條 學術成果應具有創新性,能經得起理論的推敲和實踐的驗證。研究人員應自覺抵制粗制濫造、低水平重複、片面追求數量等不良傾向。
第三條 不重複發表學術成果。另有約定再次發表,必須注明出處。
第四條 學術成果文本應規範使用文字、标點符号和數字。
第五條 立項資助課題的最終成果,應與立項申請書、立項通知書和項目任務書等保持基本一緻;若需修改,應事先征得資助方同意,并報職能部門備案。各類資助項目成果發表時,應如實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變項目級别。
第六條 學術成果署名應實事求是。不在未作貢獻的成果上署名;不接受高于實際貢獻的成果署名位次;不請他人代寫論文或著作;不以金錢買賣論文或著作;署名者應對相應的研究成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集體合作項目主持人應根據自願、協商和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合理安排好分工與協作,确保參與人的合理權益。
第八條 學術研究成果發表時,應在文中以适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緻謝。
第九條 不虛報學術研究成果,不随意拔高學術成果的學術檔次。
第十條 堅持學術評價的客觀标準和科學程序。
基礎研究成果評價應以學術創新和積累為主要尺度;應用研究成果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學術評價意見應措辭客觀、準确,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内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措辭。
堅持采用同行專家評審、相關人員回避和民主表決等評價方式,并建立結果公示、意見反饋機制。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對評議過程保密,并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洩密和傳播不實信息等造成的不良後果承擔相應責任。被評價者不得幹擾評價過程,否則,将承擔由此引發的不良後果。
第十一條 大力倡導學術批評和學術争鳴,推動學術創新和學術繁榮。學術批評應以理服人,以文本為依據,以推進學術研究為宗旨。批評者應正确行使批評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權,但不得壓制或報複批評者。學術批評和反批評均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不得斷章取義或望文生義,應嚴格避免人身攻擊。
第二章 學術違規的認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應被視為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行為:
1.捏造或篡改學術成果、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
2.抄襲、剽竊或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3.重複發表自己的成果。
4.署名不實。
5.填寫個人學術情況時,虛報學術成果或故意誇大學術成果影響力以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僞造專家鑒定、僞造證書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6.為達到發表論文、出版著作、晉升職稱等目的而行賄;或利用自身的學術地位和學術評議、學術評審權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故意捏造事實,诽謗他人。
8.通過新聞媒體發布重大科研成果時未經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9.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行為。
第十三條 校内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反映我校人員的學術違規行為。收到相關反映後,科研處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彙報相關情況,并調查取證,聘請專家進行審核。經調查取證和專家審核後,如違反學術道德規範事實成立,應及時報請校學術委員會研究、認定。
第十四條 學校保護和鼓勵反映學術違規問題的舉報人,但一般不受理匿名舉報。
第三章 學術違規的處置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經查實後,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态度作出相應處理。
1.故意或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将酌情給予處分和處罰。
2.因學術違規獲得的不正當利益,将予以追回或撤銷。
3.觸犯法律者,學校将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具體學術違規問題的處置,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處理辦法,并報校黨政辦公會議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在實施處分或處罰前,應将處理決定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15日内可向學校科研處提出申訴。若處理決定無法通知當事人,則應在适當範圍内公告。處理決定應同時通知舉報人。舉報人如認為處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後15日内向學校科研處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學術違規的處理期限一般為1—3年。處理期結束後,經審查,确認被處分人員沒有新的違規行為,并有深刻反省和主動糾錯行動,經批準後,可撤銷對其做出的處分和處罰決定。對繼續違規人員,将從嚴從重加以處罰。
第十九條 如非公開聽證或經學校研究批準,關于學術道德問題調查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均在保密範圍内,相關人員均不得洩露此類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報職稱、申報獎勵的科研成果重合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