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BET体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修訂)
泰院發〔2019〕19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和管理,促進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廣與轉化,提高我校産學研工作水平,更好地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師生員工承擔國家、地方、企業項目或利用學校品牌、資金、物質、技術、人力、場地等無形資産或有形資産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含專利,下同)。凡本校教職工任職期間以及離休、退休、調動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學生在校期間,以任何方式所獲得的與本校研究技術相關的成果,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均歸學校所有。
第三條畢業生和調離學校人員,在校期間所從事和接觸的技術成果、資料等均屬學校知識産權,在離開學校後兩年内,應承擔保密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産品、新工藝、新材料、新産業等科技活動。具體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轉讓、使用權許可、以無形資産作價投資入股、自行投資實施轉化、聯合開發、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實施轉化、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式,也包括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條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文件規定,依據合同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保護知識産權,維護國家和學校的利益,服從學校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
第七條科研處是學校科技成果的認定、管理機構,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自行對外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合同。
第八條科技成果轉化實行學校與各二級BET体育、研究機構(以下簡稱二級單位)兩級管理。各二級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隊伍組織、技術支撐等環節加強協調并給予必要支持,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投資帶動作用大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推動科技成果市場化。
第九條成果完成人(項目組)應積極推動成果轉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占為已有。成果完成人(項目組)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須經學校同意,成果完成人(項目組)也可自行轉化,但應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确學校享有的權益。
第十條與中國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須事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對外合作,凡涉及國家權益或秘密事項的,須依法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學校鼓勵校内外相關機構、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人或機構,可從成果轉化收入中提取5%作為技術轉移的服務費。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的簽訂等相關工作參照《泰州BET体育技術合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必須轉入學校統一賬戶,經費到賬後,根據合同條款下撥。
第十四條合同任務完成後,經二級單位審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項目組)應向學校科研處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合同履行完畢,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财務結算。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收益”是指該成果轉化産生的一切權益,包括轉讓費、許可費、技術入股的股權和與該成果相關的所有權益。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指的成果轉化形式主要有學校投資、成果完成人(項目組)以技術入股形式實施成果轉化,二級單位和成果完成人(項目組)共同組織實施轉化,成果完成人(項目組)自行組織實施成果轉化,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實施轉化等形式。
第十七條學校投資、成果完成人(項目組)以技術入股形式實施成果轉化的,學校提取淨收益(轉讓收入扣除成本和稅收等,下同)的10%作為管理費,剩餘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學校出資所占股份與成果完成人技術所占股份比例,技術股份所占投資比例由學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進行分配,技術入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八條科研處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轉化所得淨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學校15%,二級單位5%,成果完成人(項目組)80%。
第十九條二級單位和成果完成人(項目組)共同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成果轉化所得淨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學校5%,二級單位15%,成果完成人(項目組)80%。
第二十條成果完成人(項目組)自行組織實施成果轉化的,成果轉化所得淨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學校5%,二級單位5%,成果完成人(項目組)90%。
第二十一條對于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成果,完成團隊可享有該成果轉讓100%收益。
第二十二條聯合開發的收益分配視成果轉化的實際情況,由參與各方具體商定。成果轉化中所涉及的産品研制冠名或監制冠名必須經學校同意,并與企業簽訂産品研制或監制冠名合同。
第二十三條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實施轉化的,成果轉化所得淨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學校10%,成果轉化人和成果完成人(項目組)90%(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協商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條鼓勵研究人員投入結題經費,吸引社會資本投入,與科研發展基金共同進行成果轉化,以合同方式确定收益的分配比例。鼓勵向各類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資金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第二十五條對按規定給予科研負責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不納入學校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範疇。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内發放的現金獎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學校、二級單位收益中至少50%份額用于扶持本單位成果轉化。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于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其成果轉化業績可作為考核、評優等的依據。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突出人員,在晉升職稱時予以傾斜。
第二十八條學校鼓勵本校教職工經委派創辦學校占有技術股份的企業。委派期間(時間根據學校和企業項目情況而定)的工資待遇、醫療等各種保險及委派期限,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委派人員簽訂書面協議予以确定。委派人員在約定期限内可回學校重新競争上崗,重新上崗者享有與在校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九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學校有權責令改正,并追繳違法所得。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我校教職工違反本辦法及侵犯學校知識産權,私自與協作方交易,洩露技術秘密,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學校權益的,學校将按相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将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給予批評、三年内停止申報各類科技項目、不得晉升職稱或解除聘用等相應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惡意虛構技術成熟程度和技術水平,緻使投資失敗,造成協作方損失;
(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未轉入學校統一賬戶;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規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糾紛,嚴重損害學校聲譽和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