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辦法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4-05-12浏覽次數:623

根據國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及蘇教助函[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辦法(如有變動,以國家、省廳文件為準)。

第一條 評定目的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廳政策規定,獎勵優秀、激勵向上、關愛貧困,踐行陽光育人。

第二條 評定時間及名額

每學年的9月—11月組織評審,具體時間及額度執行省廳有關文件要求,并根據省廳下達名額及院(系)人數配比确定各院(系)名額。

第三條 評審對象

    國家獎學金為高中起點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五年制大專五年級品學兼優的本專科學生。

國家勵志獎學金為上述範圍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通過我校貧困生資格認定為準)。

國家助學金為高中起點的全日制在校生、五年制大專四、五年級本專科(含當年入學新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評定等級及金額

    國家獎學金現行标準為8000/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為5000/學年;國家助學金共分2000/學年、3000/學年、4000/學年三個等級。

第五條 評審條件

1 國家獎學金評審條件

候選人應品學兼優,遵章守紀,無違法違紀現象,無不良信用記錄,未受到任何處分,原則上應獲得過校陽光之星獎學金(本科)、校級一等獎學金(專科)和校級陽光之星稱号(本科)或校級以上(含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号。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學習成績優異的量化标準是學習成績排名在評選範圍(以年級為标準,下同)内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實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制度的院(系),如将綜合考評成績作為國家獎學金考核指标,學生的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也應在評選範圍内位于前10%

對于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中的任何一項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如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中的任何一項沒有達到前30%的,則不具備申請國家獎學金資格。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别優秀。具體如下:

(1)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指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 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指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 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指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指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 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指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 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指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 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号。

2.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條件

候選人應是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包括如下條件:

1)政治思想過硬,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章守紀,無違法違紀現象,未受到任何處分;
 (3)誠實守信,樂于助人、懂得感恩,道德品質優良,陽光向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且沒有不及格科目;
 (5)生活儉樸,家庭經濟困難。(以我校上一年度貧困生資格認定結果為準)

6)原則上至少曾獲得過下列獎項中的一項:校級獎學金、校“陽光學子”各類獎項稱号、校級以上(含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号。

  3.國家助學金評審條件

申請者應是經過校貧困生資格認定(老生以上一年度認定結果為準,新生以本年度認定結果為準)的品學兼優、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或者是臨時意外緻困但名單不在貧困生檔案庫的學生(需提供有效證明)。對孤兒、低保、城市特困職工家庭學生、師範類專業學生予以适當政策性傾斜。

4.其他

1)同一學生不得兼享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2)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一旦通過省廳審批,院(系)應及時組織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3)國家獎、助學金總額度和總經費不得突破當年省廳實際下達的指标。

第六條 評審程序

    1.在各院(系)政策宣傳後,學生按規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和教務處審核并蓋章的有效成績表,各類獲獎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遞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和教務處審核并蓋章的有效成績表。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遞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院(系)對申請學生進行初審,确定初步上報的獲獎和獲助名單(獲助名單需拟定其資助檔次)後,及時将初審通過的獎助學生相關信息統一錄入“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生成的彙總表要在本院(系)公示3天(國家獎學金及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一定要公示,無異議後方可上報校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示中出現有異議的,院(系)應進行認真核實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最後将系統内各類報表信息上報校學工處審核,院(系)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也一并在規定時間内報校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各類申請表等均需A4紙打印或複印,各類彙總表均需加蓋院(系)印章,國家獎學金候選人的相關證書需附原件,電子報表需和書面報表一并上報學工處。上報時間要求以具體評審通知截止時間為準,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3.學工處組織人員對各院(系)上報材料統一進行複審,對不符合規範要求報送的材料退回重新填報,對不符合申報資格的材料進行删除,同時核減該院(系)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下一年度申報指标。學工處複審後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和獲助學生名單及其資助檔次,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定。學工處将複審後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名單彙總報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審定後再報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

4.審定後的名單在校内公示5天,無異議後,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七條 申報材料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個人申請表草表在學生管理與資助工作群的共享文件中下載,并在《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中錄入申報。其中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正表需由《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生成并打印(A4紙),個人基本情況也在審核表中反映,不再另附。《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的統一填報要求為:

1.申報表格為一張,正反兩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頁數。系統填寫後,由系統中打印(所有簽名及日期應是手寫),一式兩份。

2.表格中基本情況申請理由欄由學生本人在系統中填寫,其他各項應由學工處和各院(系)填寫。

申請人、推薦人、院(系)領導等簽字欄應親筆填寫,不得打印或加蓋簽名章。

  3.表格中申請理由欄應以第一人稱填寫,内容全面詳實,能夠如實反映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數控制在150-200字。申請人簽名要求學生本人手寫簽名,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簽。

  4.表格中推薦意見的填寫應當簡明扼要,字數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薦人應是申請學生的輔導員或班主任,其他人無權推薦。表格中院(系)意見需詳細填寫審查意見,不得隻填寫“同意”等過于簡單的審查意見。院(系)主管領導簽名和院(系)公章應完備,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領導簽名。

5.“獲獎情況”欄的頒獎單位以獲獎證書上的公章全稱為準,排列順序按獲獎時間由先到後,同一時間按獲獎等級由高到低。獲獎項目應是大學期間,二年制的隻能是上一年度的獎項。

6.“學制”欄按實際學制填寫,其中5年制高職統一填寫“2年”,入學年月統一填寫“上一年度的年份”。

7.表格中學習成績、綜合考評成績排名的範圍以年級排名為準,并注明評選範圍的總人數。

8.表格應體現學校各級部門的意見,推薦人和學校各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同志應手寫簽名,不得由他人代寫推薦意見或簽名。表格填寫完整後,應加蓋院(系)和學校兩級公章。

9表格上報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複印件。學習成績和綜合考評成績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其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複印後附在申請表後。各院(系)上報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材料,請按彙總表的名單順序整理一式兩份,不要裝訂成冊。

10.國獎獎助學金各類申請審批表從省學生資助管理系統下載。

第八條 經費發放

1 校财務處在收到上級國家獎助學金下撥經費後應立即通知學工處,統一制表審批,按省廳終審通過名單予以及時發放。

2 國家助學金經費發放方式為一次評定,分期發放。評定周期為每學年評審一次,資助經費分秋、春兩個學期發放。

3.國家獎助學金發放,校财務處根據審批好的國家獎助學金發放表,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卡

4.國家獎助學金是國家财政撥款,應保證專款專用,學校、各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或進行二次分配,否則直接追究相關部門、院(系)負責人責任,同時核減該院(系)下一年度國家獎助學金申報指标。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學工處,泰院發〔20132号同時廢止。

 

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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