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BET体育學生管理規定(專科)

發布者:朱敏浩發布時間:2014-05-08浏覽次數:670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泰州BET体育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按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七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各級學生會、學生代表提案、校長信箱等多種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可以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必須按《泰州BET体育學生團體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泰州BET体育勤工助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必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将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泰州BET体育宿舍管理規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一節  
第十七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學生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學校對表現突出的優異學生,按照有關規定推薦參加江蘇省或國家有關部門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學生申報各類表彰和獎助學金,按照《泰州BET体育優秀學生獎學金暫行條例》和《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評比條件》(專科)等執行。

 

第五章  處分與申訴

第一節 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二十一條  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将根據行為性質和過錯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 違紀後主動承認違紀行為,認識深刻,改正表現突出的;
(二) 能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組織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據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故意破壞公共設施,損害學校或他人财産,違章用電、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險物品,造成後果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 侮辱婦女,酗酒滋事,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 傳播、複制非法書刊或音像制品,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 侮辱、诽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 擅自在學校宿舍裡留宿他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經學校批準夜不歸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校外租房居住,違反有關規定,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男女交往中行為不當,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個人财物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 偷竊、詐騙價值不滿500元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 偷竊、詐騙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構成犯罪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屢次偷竊、詐騙或偷竊、詐騙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關于計算機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 在網絡上撰寫或傳播具有歪曲事實或侮辱诽謗他人人格、淫穢、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 通過網絡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号,危害網絡安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尚未構成犯罪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含受害者的醫藥費、必需的護理費和營養費等費用)責任以外,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侵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或參與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其中勾結校外人員打架鬥毆、持械鬥毆或聚衆鬥毆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視其情節輕重及後果,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吸食毒品,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的,給予以下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曠課10學時以下的,給予批評教育;
(二)曠課10學時以上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
第三十三條 違反考試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 考試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違紀認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未經允許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并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後未關閉手機等通訊設備,或大聲喧嘩、随意走動,影響考場秩序;
4)交卷後未立即離開考場,經勸阻後仍在考場内外停留、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
6)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試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認定, 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閉卷考試中,被發現在課桌、座位、身上等處有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
2)傳遞與考試内容有關的資料、答卷或草稿紙等;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
4)竊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在考試中途将試卷帶出考場;
6)用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取考試内容的;
7)其他考試作弊的行為。
(三)考試中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認定;其中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2) 組織作弊;
(3) 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4) 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弄虛作假,僞造證件,欺騙組織,蒙騙他人,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三十六條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違紀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後,再次違紀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加重一級處分。
第三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尚未取得學籍,其違紀行為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作取消其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執行下列程序:
(一)學生所在院系或有關部門對學生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二)院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告知學生處理的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 院系提出處理意見,警告、嚴重警告的由院系作出處分決定,報學工處備案;記過、留校察看的由學工處作出處分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四)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或其代理人。處分決定書根據處分權限分别由院系、學校行文。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之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條  學生留校察看期為一年,從發文之日計算。對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院系應當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顯著改正表現,可提前解除對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滿者,學校應視其表現,及時作出按期解除對其留校察看或延長留校察看期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學校對其作結業處理。待其察看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其确已改正錯誤的,學校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确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最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将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節 處分申訴和申訴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校學生工作處是學生提出申訴的受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或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四十七條  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申訴人的近親屬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的受理機關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區别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二)對在不屬于本規定的申訴事項,或者申訴人提出的申訴材料不齊備而拒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在自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采取書面審查或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處理,作出申訴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複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别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複查結論:
(一)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正确的,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決定;
(二)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二條  受理機關應當将複查決定及時送交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申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收;按申訴書通訊地址挂号郵寄。通過郵寄送交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三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四條  在學校未作出複查決定前,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書面形式撤回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決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訴。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六條  從處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五十七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經2013年11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 11月20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泰州BET体育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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